罪犯杜云全减刑一案

罪犯杜云全,男,1972年1月15日生,汉族,小学,原户籍所在地: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坝村11组。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(2006)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杜云全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附加罚金120000元。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。于2006年11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08年11月10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;2011年11月18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;2014年7月2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。刑期至2018年10月23日止。

该犯能认罪悔罪,在民警的教育下,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,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,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,服从管教,积极靠拢政府,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,一贯表现良好。该犯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自觉接受教育改造,端正角色意识,努力矫治自身恶习,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,并能积极制止他犯违纪,走积极改造之路,内务卫生经常评优,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。该犯能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遵守课堂纪律,认真听讲,做好笔记,按时完成作业,考试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;

综上所述,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间,认罪悔罪,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自觉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积极参加劳动,获得监狱3次季度表扬、1次季度记功奖励。间隔期已过一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提请减刑条件。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云全予以减刑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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